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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公管理人员涉嫌违纪行为,应当依照《监察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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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六类: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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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行为、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并未规定追究时效,这就意味着对党员、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不受时间限制,体现出党纪国法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更高要求。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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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相关规定,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问题,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严重错误,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是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错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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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的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
2024-07-12